Article 17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排放管网不得与雨水、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楼顶公共天面排水、游泳池排水应当纳入雨水收集系统;阳台、露台等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老旧小区、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设施应当列入计划进行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