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森林高火险区内,拒不遵守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拒不遵守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