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水库水质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大保护和改善水库水质的投入,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库水质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参与水库水质保护活动。

水库管理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库水质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