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之日起的次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向水库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向水库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填埋废弃物的;
(三)向水库水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动物性饲料或者畜禽粪便等进行水产养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