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库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水质监测数据的;
(三)对污染和破坏水库水质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将水库水质保护有关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