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水库水质异常、水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库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治水污染物进入水库水体,并向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