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机制,对水质未达标的水库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