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建立水库水质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督促、研究和协调解决下列重大事项:
(一)水库污染的综合整治;
(二)重大水库水质污染事故的查处;
(三)不符合水库水质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项目设施的搬迁、关闭、拆除等重大问题;
(四)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中属于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库水质保护的重大事项的,由有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