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数据,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文字、数字、符号、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

(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三)数据共享,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政务数据和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活动。

(四)数据开放,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