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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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5号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 一般规定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二、 普通代表人诉讼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
(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告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权利人进行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要求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投资者申请撤诉并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已经收取的诉讼费予以退还;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准许其加入代表人诉讼,原诉讼继续进行。
(一)自愿担任代表人;
(二)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
(三)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
(四)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当在起诉书中就拟任代表人人选及条件作出说明。在登记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均没有提出异议,并且登记的权利人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由该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
代表人的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的得票数应当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 %。代表人人数为二至五名,按得票数排名确定,通过投票产生二名以上代表人的,为推选成功。首次推选不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即时组织原告在得票数前五名的候选人中进行二次推选。
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的,应当将投票情况、诉讼能力、利益诉求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并征得被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权利登记,并可以另行起诉。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以及审理进展等基本情况;
(二)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
(三)调解协议草案对原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
(四)对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摊及理由;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调解协议草案;
(二)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
(三)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
(四)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代表人和被告可以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对调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人民法院应当将修改后的调解协议草案通知所有原告,并对修改的内容作出重点提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召开听证会。
人民法院准备制作调解书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告知其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
申请退出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对于代表人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的书面申请,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对专业机构的核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补正。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间内亦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全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的,应当同时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对上诉的原告按上诉处理。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未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未上诉的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上诉的,应当通知一审法院。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放弃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放弃上诉的原告。
代表人诉讼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对后续涉及同一证券违法事实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编制分配方案并通知全体原告,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原告范围、债权总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分配的基准及方法、分配金额的受领期间等内容。
三、 特别代表人诉讼
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
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四、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