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预检分诊制度,主动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经预检不能排除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可能的,应当将患者分诊至相应科室诊治排查,并落实首诊负责制度,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救治。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转诊流程及时将患者转诊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