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居(村)民、志愿者等落实社区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管控、居家健康观察管理、健康提示等应急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对社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居(村)民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