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区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全部或者部分为疫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