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8, 2021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1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20年12月31日凉山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智能识别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结合实际,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社会投入机制。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Chapter 2工作职责
指挥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负责科学规划建设防灭火基础设施,组建扑救力量并合理布防,储备火灾扑救装备物资,制定防灭火会商研判、信息联络、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专家库,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和群众救助保障。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保障经济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专业扑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为群众扑救队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二)制定防火方案、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确定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工作指标任务等;
(三)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检查、维护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五)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后勤保障及灾后处置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Chapter 3火灾预防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前置期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防灭火责任、清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高火险期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一)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防火阻隔离系统、防灭火通道、生物隔离带、避雷设施等;
(三)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库、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四)信息指挥、通讯、信息化视频监控、红外线探火、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五)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无人机、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扑火队伍防护装备;
(七)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停机坪、航空消防设施;
(八)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设施。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村落、厂矿、寺庙、重要设施周边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清理林缘、路缘、房缘生活垃圾、枯立木、枯枝落叶、杂草、残留玻璃制品等可能造成火灾发生或者扩大的危险物品。
(一)每年12月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宣传月。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开展防灭火公益宣传;
(二)防火期内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三)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对在校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游客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防灭火安全宣传。
(一)检查和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清查、阻止进入防火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
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旅游区、公园、景区由开发单位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位于林区和牧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工程建设区等,应当按照管理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隔离防火区(带)、输变电线路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隔离区、蓄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设置规划防火隔离带,阻碍通过防火隔离带;
(三)破坏森林草原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牌、检查站卡点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五)挤占、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影响正常使用;
(六)其他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对没有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消防水池的工矿企业、旅游项目应当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迁出森林草原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火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采用定时段、定地点、定人员、定责任、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措施,确保火灭人离。
Chapter 4火灾扑救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指挥。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遵循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根据火情及时协调森林消防救援、航空灭火力量参加扑救。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征用应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产生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Chapter 5灾后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和评估应当建立档案。对较大、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专门档案,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防灭火值班制度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资金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七)未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的;
(八)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预案规定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一)未依法调查与评估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二)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