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规范社会治理行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社会治理隐患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