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完善社会规范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会员章程、职工守则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完善居民公约、乡规民约、市民公约、业主公约等行为准则,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履约践诺,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行业信用规范,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