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