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或者质量降低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垦或者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