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的布局和风貌,开展乡村风貌提升工作,推进全域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农村住房充分利用和结合道路、基础设施、公共空间节点等要素进行块状、组团布局,实现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提升乡村风貌。农村住房风貌应当体现浙西民居建筑特色,保持建筑风格、色彩与乡村风貌相协调。鼓励使用乡土化、生态化的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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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建区域;

(二)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新建农村住房的限建区域;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禁建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