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门市门店店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遵循一店一牌,保证亮化、规范、安全、美观的原则。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的位置、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功能。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