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禁止行为的:
(一)在森林、林木、林地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