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项目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及传承人补助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