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对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工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引导农牧民结合自身优势和特长,发展传统工艺、文化创意等产业;
(二)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集中地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鼓励商业网站与相关专业网站设立网络销售平台,帮助推介传统工艺产品;
(三)对列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的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予以重点支持。每年进行绩效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从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中移除。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