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传统工艺振兴等有机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的,并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