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但应派代表出席有关本单位事宜的居民委员会会议,支持和配合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的居民公约。

上述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其工作经费和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离休、退休职工聚居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居民委员会。

家属委员会和离、退休职工居民委员会,都在当地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