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报送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正式文本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对预算联网监督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