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七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规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