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七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规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