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情况;
(二)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执行情况;
(三)财政专户资金情况;
(四)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五)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举借及其规模、结构、用途以及当年偿还债务情况;
(七)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八)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超收收入、预备费、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九)预算公开的情况;
(十)应当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