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容量超载区域限制性措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地质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