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以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等非法行为,破坏选举、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在选举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者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者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