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选举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各选区再次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
(二)统一印制选票,并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名次按照姓名藏文字根的字母顺序或者国家通用文字笔画排序;
(三)选举日之前,各选区应当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参加投票的人数;
(四)设置会场、投票站;
(五)组织选民推选监票人、计票人若干;
(六)制定选举投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七)其他准备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