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选民登记按照选区进行。

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均应当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选民登记,病发时不参加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