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