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加强村镇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农村生活垃圾在农户进行清扫分类后,由村收集处理。按照规定需要进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应由专业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转运至垃圾处理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每个自然村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保洁员,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