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未将配有电梯的建筑物出售或者虽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的,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配有电梯的建筑物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