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选举办法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