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村务公开的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属于临时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代管的村财务账目,应当实行乡、村两级公开。为村民委员会代管财务的部门,应当为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和村民民主监督提供便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村务,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