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