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6In force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也可以不足一百户,但是不得超过七百户。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