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的公文格式行文,面复代表并征求意见后,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答复代表,抄送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并上传至“吉林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
答复涉密或不宜公开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承办单位面复代表时,应当根据代表对办理的意见填写《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经代表签字后反馈给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意见,并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原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处理,原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