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各承办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代表要求共同答复的,协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答复。对于两个以上单位分办的,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