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组织宗教音乐形式的广场舞、健身操等进行传教或者人为扩大宗教影响的,由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