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会计、人员等管理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接受使用捐赠、人员变动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离任,应当由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