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宗教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防止传播扩散,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报告。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