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并且确有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需要。
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订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本条例所称的非常规性宗教活动,是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类活动,包括以宗教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论坛、音乐会、演唱会、放生活动等,大型宗教活动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