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宗教事务、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安装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并保障其运行正常。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倡导安全燃香和文明敬香,不得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