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标准,促进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化。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数据的采集归集、目录编制、互联共享、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公共数据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