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县级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统筹推进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协调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与有关应急工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