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而收集、使用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在公共数据目录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它方式重复采集。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公共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